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无期徒刑
王威 王珍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其中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现行刑法典并未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笔者认为,刑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其理由如下:
  其一,从刑罚的目的来看,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成长时期,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制力低,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其在改造场所受到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可能性比成年犯更大,其结果是未成年犯不但得不到有效改造,甚至可能会增加其犯罪倾向。无期徒刑在适用中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个别化,在未成年犯人的身上其公正性的丧失更加明显,容易使心理脆弱的未成年犯产生悲观失望情绪,丧失改过自新的勇气和信心,刑罚的改造功能难以发挥。
  其二,从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联合国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37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许多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的。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终生监禁的情况,但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无法改变无期徒刑的通过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来达到刑罚目的的立法宗旨。
  其三,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看,也不难得出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结论。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而得出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但是刑法第17条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没有酌定的余地。因此,对于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经过适用法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实际上已不可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否则就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依法应享有的权益,违背了刑法典的明文规定。